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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布时间:2025-07-26 00:27:28

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来源: 時代快報

记者|陈靖

近日,券商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制定发布《券商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收益《管理办法》共十章四十七条,互换从交易商管理、业务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出新交易标的规挂钩标股票及合约管理、保证金管理、为等品得低风险控制、保证禁止行为、金比数据报送及监测监控、券商自律管理等八个方面对券商收益互换进行了规范。收益

券商收益互换是互换指券商与交易对手在柜台或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场所根据有效约定在约定日期交换收益金额的互换交易,其中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支付的业务于金额与标的的表现相关。

界面新闻记者获悉,出新自律规则适用意见第4号-关于《券商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保证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规挂钩标股票适用意见明确规定,挂钩标的为股票、窄基股票指数及其产品、信用债的,券商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合约名义本金的100%。

保证金比例应在覆盖交易或衍生品风险敞口的同时,不低于多头或空头名义本金孰高的25%包括四种情形:

一是,多头或空头收益互换挂钩股票不少于50只,且单一股票对应的合约名义本金占多方或空方股票对应的合约名义本金的比例不高于5%;二是,多头与空头收益互换挂钩标的的过去一年相关系数不低于80%;三是,多头收益互换名义本金与空头收益互换名义本金的比例不低于80%且不高于120%;四是,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自律规则适用意见》还规定券商收益互换业务挂钩其他标的,有对应期货或集中交易品种的,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同一品种的期货或集中交易品种对应保证金比例;券商挂钩宽基股票指数及其产品,无对应期货品种的,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券商与同一交易对手方同时开展上述交易的,对应挂钩标的的保证金比例应分别计算,不得通过向交易对手方支付保证金等方式突破保证金管理要求。

就券商可从事的场外衍生品业务品种来看,主要包括场外期权和收益互换两类。自2012年试点以来,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稳步发展,市场需求逐步扩大。

根据证券业协会《场外业务开展情况报告》(2021年第7期),2021年6月,收益互换业务新增初始名义本金3794.83亿元,较上期增长967.85亿元,环比增长34.24%;截至本期末,未了结初始名义本金7410.28元,较上期增长444.28亿元,环比增长6.38%。

《管理办法》的出台系继2020年场外期权新规后,专门针对券商收益互换业务提出的监管要求,至此,券商从事的场外衍生品业务涉及的两大品种均有规可依。该办法对证券公司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投资者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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